1、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9条第2款: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买卖、赠与、继承不破租赁
2、《合同法》第229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有权变更不破租赁
3、《物权法》第190条(前半句):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财产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不破租赁
4、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5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人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财产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权实现不破租赁
5、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第1款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