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与第63条的规定,农村房屋不能出售给城镇居民,
但只要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即
农村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是法律允许的。因此农村房屋租赁期间同样可能发
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同样适用。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该条规定,体现了租赁合同的一个特点,即租赁权的物权化,在租赁
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是该租赁物所有权人或享有其他物权的人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