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继承法中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继承遗产而设立的,而不是赡养义务。从规定的内容本身来看,丧偶儿媳妇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不是强制性的。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没有义务对夫妻另一方的父母进行赡养,但是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这种行为是可以的,并且如果赡养老人,还有资格得到老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