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不让没买车位的业主停车的做法不合理。
停车位的租售与业主车辆能否进入小区停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在尊重业主的前提下,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而不是阻止业主开车进入小区。
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业主对小区公共车位有优先购买及使用权,即使业主没有购买地下车库或停车位,也有权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来使用那些没有确定归属的停车位。另外,如果地下车库属人防设施,则是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归业主共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出售。露天停车位如果不是经过规划部门规划为小区的停车场,其所有权则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同样没有权利出售。
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投票更换新的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