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居民寓居环境保护办法》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居民寓居环境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居民寓居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在居民区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三)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养”;
第二十四条:“违背本办法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违背第六条限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能够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的限定,你能够控告并要求环保部门对其纪念性处罚,并能够诉讼要求街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