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信诽谤法律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限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侮辱主要是指用话语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做法,如在公开场合对他人辱骂、嘲讽、使他人蒙受耻辱等;诽谤主要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捏造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做法,如毫无根据地捏造、虚构他人存在不好的问题等四处散布。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限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赔偿损失”。若用户通过微信群聊、朋友圈等形式发布贬损、诽谤他人人格的失实信息,将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并承受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甚至金钱赔偿等法律职责。若侵权人拒不履行奏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则人民法院可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限定,将裁判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花费由被执路人负担;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依法按照妨害执行的相关限定处置,甚至处以刑罚。根据《关于解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限定,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职责。作为自诉案件,被诽谤的当事人,能够保留、搜集证据,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