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法》中,对电动助力车有明确限定,隶属非机动车;但是对于燃油助力车却无明确限定,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B72582004)》的准则,燃油助力车应是轻便摩的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B72582012)》中对“轻便摩的车”的界定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气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按此限定,许多燃油助力车时速超出50公里,因此这种车不能界定为轻便摩的车,确实隶属机动车的范畴,既然隶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限定,行驶人应该到交管部门解决上户、上牌手续,行驶者解决行驶执照,并在助力车机动行车道上行驶,违背限定也应按机动车助力车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