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出卖人一旦将标的物交由运输时,通常会对标的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有关在途标的物的单据及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此时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则对出卖人有失公平,而对于买受人来说,一旦合同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保险利益同时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是利益的承受人,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应该说是公平合理的;买卖标的物需要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仍然由买受人承担风险;试用买卖。此种交付情形下,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只享有试用标的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