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申请事项:
1、撤销佛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定由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速度进行说明。
首先,不能排除梁某某超速行驶的可能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指出事故发生时梁某某的驾驶速度,因而不能排除其超速驾驶的可能性。如果梁某某超速驾驶,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本次责任的划分就肯定是有问题的。
其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即在经过事发地时,梁某某应当减速慢行,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事故发生时小汽车撞击的是自行车侧面并非迎面撞击,因而撞击时的相对速度就是小汽车本身的行驶速度。依据事故现场来看,当时撞击的力量非常大,小汽车撞到自行车后巨大的力量将王某某掀起,使其身体撞上前挡风玻璃后弹开
3、4米之远,足以证明当时小汽车本身的速度就相当快,并没有减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未说明事故发生时梁某某是否采取了减速措施,在撞击发生前是否有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