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5、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6、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