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具有一定的格式,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公交认字(**)第**号交通事故时间:**年**月**日7时35分许 天气:晴交通事故地点:中华路赵庄村口当事人基本情况:张X,男,37岁,身份证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持A2型驾驶证驾驶京H*****号小轿车。车主:张X,住址:北京市*******。李X,男,52岁,身份证号:*******,河北省XX市人,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张X驾驶京H*****号小轿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庄村口;后逢李X骑河北省A******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中华路由南向北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李X在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横穿道路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张X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具有同等过错。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张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