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主张。因此,实务中,一般情况,对于银行因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损失,会判决由购房者承担,然后由购房者向开发商主张。
但我们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既然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那么在法院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案处理的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审判经济性、效率性原则,从减少当事人和法院诉累立场出发,判决要求开发商直接向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