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情形下,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分两种情况,如果经过总公司的追认,则是有效合同;未经追认则无效。但合同相对方如果有理由为相信公公司有代理权的则有效。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合同,由于分公司自认和总公司的相信,而有合同的效力。但该合同如果侵犯了第三人的权利,则会被认为合同双方的恶意串通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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