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法律层面上讲,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计件提成工资、加班费、各种津贴、各种奖金等)的标准发给。 也有一些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个别单位,仍然实行老办法:不属于晚育的,只是发放基本工资;属于晚育的,按照正常上班发放(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有规定“晚育产假视作出勤”)。 附:法律依据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