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公司原因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的公司原因是指,公司事先存在违法行为,比如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少发、拖欠工资或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存在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很难获得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基本上很难获得经济补偿金。比如一些员工以为了个人发展、出国求学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根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如果没有提前30天告知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