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偷用消防水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偷用消防水,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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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消防水被处罚案例:
天气炎热,市民们对自来水供应十分关注,但在城区某些地段,有人居然私自开启消防栓取水用,被捉了现行。今天(8月30日),记者从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获悉,7月份至今,市区已经有10起偷盗消防栓用水的“水老鼠”事件被制止。
近来,有热心市民向市自来水公司反映,在秋滨街道、白龙桥镇临江工业园区等处,夜晚有人私自开启消防栓。市自来水公司随即组织人员加强夜间巡查,并在巡查期间将发现的偷盗水现象当场取证,有关人员受到没收取水器具并补交水费等处理。
据了解,由于消防栓出水量大,一旦开启,附近片区水压会迅速下降,将影响周边用户正常用水,而擅自开启也容易损坏消防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根据《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灭火救援和消防演练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另外,偷盗消防栓内的自来水属于普通盗窃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如盗窃金额低于2000元,尚未达到盗窃罪的起刑金额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一次盗水2000元(含)以上或多次盗水,将面临3年以下刑事处罚,偷盗自来水量特别巨大者,最多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金华市自来水公司呼吁广大市民,遇到类似违章取水行为,可以直接致电公司24小时供水服务,以便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稳定的供用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