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第三人对甲公司在注销前享有债权,但由于甲公司为履行清算程序即办理了注销导致第三人对甲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则第三人有权向乙公司就该30%股权主张抵偿,以实现债权;
其次,若无第三人存在之情形,则甲公司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亦可向乙公司就该30%股权主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甲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对该30%股权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第三人还是甲公司股东对该30%股权进行主张,都应遵守乙公司有关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即应尊重乙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乙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第三人或甲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对此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并就转让对价进行抵偿或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