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公司约定: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每月给员工社保费用补贴200元。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职工无权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而支付社保补贴的约定,虽然双方建立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约定的内容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之规定,故此该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在职工提出补办社保的情况下,公司在两个月内,仍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时职工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为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