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兴趣减低,悲观,思维迟缓,缺乏主动性,自责自罪,饮食、睡眠差,担心自己患有各种疾病,感到全身多处不适,严重者可出现自杀念头和行为。 法律对于抑郁症患者犯罪的处理子下面有就几个处理案例:
1. 四川乐山市罗某自称长期遭受父亲的虐待而患上抑郁症,想把父亲杀了再自杀,2008年8月6日,罗某误将一电脑店老板错认成父亲将其杀害。很快,罗志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发现罗志超的神情和言谈举止都有异于常人,遂将其送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罗志超是一名抑郁症患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最后被害人亲属将罗某及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43万.
2. 2006年8月15日,合肥市抑郁症患者陈某为了达到自杀目的,召一“小姐”到一小旅社,妄图将之杀害以达到自己被判死刑的“自杀”目的,后“小姐”机智逃脱只是颈部受了伤(本报曾多次报道)。案件发生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陈某患情感性精神障碍(即通常所说的抑郁症),案发时正在发病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庭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抑郁症患者犯罪的处理能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到底什么情况下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什么情况下认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该看犯罪的严重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