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质上多为通过权益对价换取职工的服务,符合准则特征,股份支付准则是更能反映股权激励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方式。
按照证监会目前的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增资、股东股权转让等方式)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相关折价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说明:某企业管理层及PE机构分别各获得公司100万股份,但员工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元,而PE机构获得股权价格为每股10元,双方之间差价9元。按证监会规定,此时,员工所获股权应按股份支付原则处理,视同公司给予员工900万元的权益奖励(差价9元每股乘以100万股),该900万元直接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扣除,调整到管理费用或资本公积金的会计科目中。
按照上述处理方式,如果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股份支付行为时,会对公司当年的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当年实施股份支付后,当年净利润较低或为负数,从而不再附合上市条件。
目前,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价格公允性的确定等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证监会已在几家新上市公司中试点该制度,现正制定股份支付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在近期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