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关于误工费问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事实上减少的收入计量。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量;不能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2年度工人的平均薪水计量。其二,关于营养费问题: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组织的意见确定。其三,关于护理费问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限定计量;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准则计量。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组织或者判定组织有明确意见的,能够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