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的一个朋友,他在他大学毕业后,就和他的同班同学一起创办了一家大型的物流公司,就在前几个月,他发现他们公司又隐性股东,隐形股东担责任吗?隐性股东具体是什么意思呀?

帮助10人 3.3w浏览 匿名 2019-08-12 江苏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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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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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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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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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界对隐名股东的身份是否合法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在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隐名股东;法理依据是隐名股东制度的确立是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体现,完全符合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意旨。另一种观点认为,隐名股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应确认其股东资格。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的法定形式特征,法律规定的股东的形式特征应是工商部门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而实质特征是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制度违背了民法中基本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背离了现代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不但不应被赋予法律上的股东资格,而应属于隐瞒、改变法定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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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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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界对隐名股东的身份是否合法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在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隐名股东;法理依据是隐名股东制度的确立是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体现,完全符合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意旨。另一种观点认为,隐名股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应确认其股东资格。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的法定形式特征,法律规定的股东的形式特征应是工商部门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而实质特征是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制度违背了民法中基本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背离了现代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不但不应被赋予法律上的股东资格,而应属于隐瞒、改变法定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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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09-21 1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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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股东担责任吗?隐性股东具体是什么意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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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和隐性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名义股东和隐性股东是没有区别的,两者都是一个概念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在有限责任公司里面,如果股东本人不方便实际出资,可以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这种名义上的股东是隐性的,不对外个公开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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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通过中介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二手房屋交易中并非必定需要经过房地产中介机构。
首先,若选择不借助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二手房买卖,那么在签署合同之前务必将所有相关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规定,并且在签署过程中,建议房产证上的共同所有权人能够亲自出席。
其次,在准备齐全所需申请资料之后,需前往当地房产管理局,填写相应的表格并签订一份存量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存量合同中的金额务必要与先前签订的合同保持一致。
最后,当所有房产过户的申请资料提交至房产管理局后,该部门将会提供一张回执单给您。
请根据回执单上所注明的日期前往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费。
待税费缴纳完毕后,即可领取房产证,完成买卖双方的交接手续,至此,整个过户流程即告结束。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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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特性是什么?
隐名股东的特性是,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签约关系产生,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有偿,以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出资标的主要是货币,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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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与实名股东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隐名股东与实名股东协议的性质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单中进行公示,公司登记股东应当与实际投资人是同一法人,隐名股东以实际出资人体现,显名股东名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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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转让设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关于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欲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其次,关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存在差异。
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需采用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进行转让,且在转让完成之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等信息载入股东名册。
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只需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再者,关于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向公司报告他们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并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同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此外,上述人员在离职后的半年时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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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合法性是怎么样的?
如果隐名股东没有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应当认为隐名股东合法有效。有隐名股东,必然伴随着显名股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应当认定为是有效的,内容违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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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企业收购股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拍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等法定形式进行;
同时,还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规范合法。
在选择和确定产权转让方式时,必须明确产权归属,保障各项权益具有明晰的所有权关系,对于权属关系尚不明晰或存在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是严禁进行转让的。
此外,任何民事主体在开展各类民事活动过程中,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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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
如果隐名股东要变更成显名股东时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说通过决议允许变更为显名股东时,需要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隐名股东需要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隐名股东需要提交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完税凭证后即可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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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交通事故代位追偿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的车险代位追偿制度,其含义是指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向第三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而在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下,保险公司才能行使这一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求:
(1)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于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具有赔偿请求权。
首先,必须明确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引起的;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第三者应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才有权对此提出赔偿请求。
(2)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原因须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之内,也就是说,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若损失的发生源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自然也无法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已经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自己的时间节点在于保险人实际支付赔偿金之时,并且这种权益的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得到被保险人的授权或者第三者的同意,换言之,只要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请求权便会自动转移至保险人手中。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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