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了国家或公众的利益,著作权法专门规定了某些不适用于该法保护的对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三种。
(1)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规定这类客体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是为了有助于这类客体的广泛传播。但是,由于这类客体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将这类客体进行编辑出版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2)时事新闻,指通过期刊、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一是为了有利于时事新闻的传播,二是其只是单纯的反映客观现实,不能成为作品。但是,如果报道者对时事新闻做出了加工,即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时,该报道可以构成作品。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些客体因其在日常生活、学习中的工具性质,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工具,显然不适合用于著作权法加以保护,否则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妨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