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练期间是隶属工作期间的,薪水照发,工龄肯定也要计量。(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解决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持续工龄计量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限定计量,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2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持续工龄计量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任退休时计量工作年限的暂行限定〉〉解决的,可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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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量 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量等多少个具本问题的增加》中限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用以后,他们在正式用之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量为持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用之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之前,在多少个单λ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量在工作年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