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够;如果去职申请已审批,则能够不接;如果去职申请还处在审批批复阶段,则不能够;如果自己有特殊情况,也能够跟上级主管说明,表示自己有不接的借口;在申请未批复下来之前,准确意义上说,仍是任职之身,既然任职,公司安排的工作肯定是要去做和完成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在试用期,提交去职申请三天内还是要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的;如果是正式员工,则提交去职申请三十日内都能算任职阶段,仍要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