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食品是无毒的,掺入的物品是有毒的。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目的,不是杀人,而是为了营利。
掺入的物质可以是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也可以是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其他物质。比如:炸油饼时加洗衣粉,使油饼起泡显得个大。蒸馒头用硫磺熏,显得白。涮羊肉锅里加止疼片,吃了发汗。在牛奶中加石灰,使牛奶显得粘稠。在白酒中加工业酒精,提高度数。在凉粉在添加工业用颜料,呈现绿色。
必须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哪些物质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哪些物品可以添加,法规中有详细规定。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的目的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销售不构成此罪。有的贫穷的农村,农民打扫旧砖墙泛起的白碱(硝酸盐)代替食盐。农村办喜事请客蒸馒头用硫磺熏,使客人看着馒头白。这都属于不良习惯,不构成犯罪。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以上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必须明知。明知,是指犯罪人知道掺加的物质是食品卫生法规所禁止的,为了商品好卖而故意添加。而不是指故意使别人中毒。
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之相关联的犯罪:
1.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定此罪,可以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而不是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禁止的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2.“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定此罪,定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不定此罪,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4.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不定此罪,定非法经营罪。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