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籍被告人段某因不满于单位对其与同事打架的处理乘车来北京旅游散心。为报复社会,段某欲放火烧公交车。段某买回白酒和毛巾自制了燃烧瓶。2009年8月3日,段某在乘坐某路公交车时将燃烧瓶点燃丢在车厢里,导致车厢地面燃烧。公交车司机赶紧将火扑灭。段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事发时段某为限制行为能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在公交车上实施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段某系自首,并在实施放火行为时系限制责任能力人,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