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非因工死亡,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桂政劳险字199863号法规,死者直系亲属享受的待遇主要有以下三项:
1、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者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增发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标准的80%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超过3人的按3人激发,每月领取救济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总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3、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