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能够申请。《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限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娃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娃儿,如两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持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娃儿的权益和两方的具体情况裁判。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限定: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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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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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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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娃儿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