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您好,我舅舅因为在公安机关服刑期间的,生病的,后来就准备申请监外执行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如何宣告的,还有哪些相关规定的,请您给予解答的,还有哪些相关的指导的,谢谢

帮助10人 4w浏览 匿名 2019-08-20 安徽滁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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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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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第七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
    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条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监狱、看守所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第九条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意见由组织鉴别的监狱、看守所出具,参与鉴别的人员应当签名,监狱、看守所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第十二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第十三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就是否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内进行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看守所内公告。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已委托进行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监狱、看守所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第十五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在罪犯离开监狱、看守所之前,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对其进行出监、出所教育,书面告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名。
    第十六条监狱、看守所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在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依法接收罪犯,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被羁押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罪犯档案;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罪犯原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原服刑地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由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二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将判决、裁定的结果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和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罪犯按前款规定被判处监禁刑罚后,应当由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与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不一致的,应当由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监狱、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后,应当将收监执行的情况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并告知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公安机关将罪犯抓捕后,依法送交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二十六条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法律规定的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批准机关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依法对罪犯的刑期重新计算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决定收监执行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七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刑期即将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罪犯刑期届满前一个月以内,书面通知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书面通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并将有关死亡证明材料送达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调阅有关材料、档案,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组织或者要求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罪犯重新组织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
    第三十二条在暂予监外执行执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诊断、检查、鉴别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 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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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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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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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如何宣告?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由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监外执行请求被批准的时候并不存在宣告的问题,犯罪者在被监外执行期间,即使因为实施了违法行为被收监,也不存在宣告的问题,只有是矫正期限届满后,由司法所作出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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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拘留可保外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拘留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需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获得批准。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应当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独立附加刑的被告人;
其次是预计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被告人;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同样也应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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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境外人员如何刑事拘留
[律师回复] 解析:
即便罪犯企图逃避国家追捕,流亡至境外,也无法逃避法律制裁。针对那些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坚决贯彻以下处置方式:
1.如果涉及跨国犯罪活动,必须依据“起诉或引渡”的基本原则,将这些违法者送至其合法所属国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2.对于发生在本国境内的刑事犯罪行为,应按照与他国签署的司法互助条约或互惠条约,鉴于犯罪人所处的地理位置,由其所在国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然后再将其引渡回其国籍国进行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需请求外国批准引渡请求,或者需要在引渡过程中越过多个国家取得经过确认的权利,都应当由负责办理涉案案件的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或者监狱管理机构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交意见书,同时附上相关的文件资料以及经过准确翻译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收到上述意见书及相关文件后,会与外交部共同审核,达成共识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政府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面临紧急情况,可在正式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之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得到被请求国许可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先对有关人员实施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四十八条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向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请求国同意的其他途径,请求外国对有关人员先行采取强制措施。
帮信罪庭审当天就收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被告人在涉及帮信罪的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并不会立即受到收押限制。只有当案情极为轻微、不至于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时,才有可能暂时免于刑事处罚。若属于此类情况,检察机关有权在慎重斟酌之后决定不予起诉。而在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判处被告人缓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判处缓刑,被告人也并非完全摆脱了牢狱之灾。在缓刑期间,若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发现存在尚未查明的罪行,则有可能被撤销缓刑,重新面临牢狱之苦。
此外,即便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无需在监狱中服刑,但若在此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仍有可能被收监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取保候审后能随时收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采取保释候审这一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强制性措施之后,若经查证核实确实存在犯罪事实,那么法庭将裁决是否予以定罪并量刑。若裁定实施实体刑罚,则被判定之人将会被收监执行;反之,若裁定给予缓刑,则无需进行收监。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保释候审仅仅是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被保释者就可以高枕无忧或必定能够获得缓刑。相反,如果被保释者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展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那么他们获得缓刑的可能性将会大大提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可被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社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释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同样适用于保释候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亦有权为其申请保释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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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如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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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如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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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被判刑怎么收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开庭审理后,倘若被判定为实刑,通常情况下,法官会决定立即将被告人收入看守所开始服刑。
然而,也存在一种可能性,即法院在作出了决断之后,将会向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之内,将其移交至监狱进行相应的惩罚。若被告人不具备收监监管的相关条件,联邦司法系统可能会批准其以非拘禁形式接受处罚,也就是俗称的“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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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收到诈骗款构成帮信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关于骗取财物的案例通常会依据诈骗罪进行量刑追究。
然而,对于涉及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例如帮信罪(又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义与定罪可能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帮信罪的立案标准要求违法所得额度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支付结算的金额超出了人民币2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自己或朋友的整套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帮信罪,而非简单地视为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保候审是否暂扣款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保证人候审的保释金,如果出现了以下任何违规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其被司法机构收回:
(1)在未获执行机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地区;
(2)当住址、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构进行备案;
(3)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证言产生影响;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与他人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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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怎么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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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多久能开庭宣判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此类审判会花费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时间应根据相关案例的实际情况而定。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未就非法拘禁案的开庭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仅对案件的审理时限有所限定。对于一般的非法拘禁案件而言,通常需要大约三个月左右才能完成开庭审理工作;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的期限。从立案的第二天开始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的这段期间,均属于审结期限的范畴,然而在此期间内的公告期、鉴定评估期、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等环节所耗费的时间是不被计入审结期限之内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取保候审去外省工作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申请获批的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是有资格前往异地继续工作的。
然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未获得执行机构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开他们所在的城市或县城。
如若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且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时,则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先予拘留的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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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采纳取保候审制度:
1.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倘若其罪行相对轻微,并无逮捕之必要,然而他们却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或有其他行为妨碍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因此应当采取取保候审。
2.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产生,也就是指虽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大错铸成,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并且没有逮捕的必要性,那么此时也应该采取取保候审。
3.对于应当逮捕的罪犯,如果他们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例如因为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的罪犯,但是他们正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那么在逮捕之前发现这种情况的话,就不能决定实施逮捕;而在逮捕之后才发现这种情况的话,则应当改变强制措施,转而使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5.对于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深入的讯问和严格的审查,如果认为需要逮捕,但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又无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其罪行,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6.对于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仍未能结案,同时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并未产生任何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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