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要求的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纪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任职期间按照限定交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交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限定解决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限的交费年限)确定。交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限为2个月,以后交费年限每增加1年,时限增加2个月,以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时限最长不超出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可能超出当地的最低薪水准则,更不可能超出100%,按照限定,通常是本人薪水失业前12个月平均薪水的40%,最高不能超出当地的社会平均薪水,最低不能低于当地低保准则的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