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好,你在超市上班,你与该超市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2、你在工作一个月后想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作为劳动者,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申请离职。
3、在离职期限到期后,不论超市是否批准,你都可以自行离开的。
4、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将全部的工资支付给你。虽然你与超市签订的合同中也约定要扣半个月的工资,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5、所以,你是可以要求超市及时支付你的全部工资的;如果超市拒不支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的。
6、在你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由劳动监察大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超市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超市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