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本人认为,该条所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应该包括仅要求禁止期限内的尚未到期的经济补偿,而不仅仅是指已经到期的的经济补偿。同时,员工如果因此要求解除协议的,依然可以主张到期的经济补偿。这里居然是竟业限制协议未发放补偿金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