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概念究竟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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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概念究竟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概念究竟是怎样的

一、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概念究竟是怎样的

保密协议的法律概念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某信息的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原用人单位的兼职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限制协议是保密协议吗

竞业限制虽然和保密协议一样,都是企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而存在的,但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而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概念究竟是怎样的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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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与既往的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补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等几项特征。
(一)行为法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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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性
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达到专利水平的技术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专利的技术,专利法就无法加以调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度则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又如,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那些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只能袖手旁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对市场混同行为的禁止加以有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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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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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概念是什么?
商业秘密概念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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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的朋友现在正准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但不清楚是怎么样的,我想帮我的朋友问问竞业现在协议书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竞业限制协议书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
对于竞业禁止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旧《公司法》(已废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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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怀疑同行采用不正当竞争,但不知道怎么办,我想帮我的朋友问问反不正当竞争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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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品; 4.2.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2.4在商品上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仿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3公司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4公司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4.5公司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4.6公司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日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7公司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4.7.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7.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7.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7.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8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 4.9公司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10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4.10.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4.10.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4.10.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4.11公司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12公司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场、同行、消费者的监督。 4.13法律责任 4.13.1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 。 4.13.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3.3公司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仿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4.13.4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谡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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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应当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多样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中,以往的商家都是让消费者先购买商品再参加抽奖,现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告诉消费者“无需进店购物就可以抽取大奖”。在商业诋毁案件中,一些经营者不再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业声誉,而是通过产品对比等方式间接毁损对方商誉。在虚假宣传案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的媒介也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扩展到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商业抄袭、软件拦截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网民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选择权,也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行为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根本找不到相应的条款作为规制依据,但却实实在在违反了市场竞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限制竞争方面,也出现了一方利用在交易中的相对竞争优势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新现象,如4S店强制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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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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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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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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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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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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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是什么?
犯罪活动是触犯刑法的,司法机关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竞合犯罪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触犯多条刑法及罪名。在竞合犯的种类里面,有一个是法条竞合,那么,法条竞合犯的内容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一种犯罪涉及到两种以上的法条,下面小编给大家做个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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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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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的朋友现在正准备做档案整理,但不清楚是怎么样,那么档案整理保密协议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人才网 电子档案查询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人才网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人才网(下面简称乙方)本着共同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电子档案查询保密协议,细则如下:
一、服务内容 乙方通过因特网为甲方开通代理人员电子档案信息查询系统,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查询甲方在乙方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档案信息、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集体户口、学历层次、年龄分布、职称晋升及缴费情况等信息。
二、服务方式及程序
(1)甲方填写《电子档案查询申请表》交乙方,经乙方审核同意签订《电子档案查询保密协议》开通电子档案信息远程查询。
(2)甲方通过电话获取查询密码。
(3)甲方通过单位人事代理号、单位查询密码和阅档人身份证号查询本单位所有在乙方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电子档案及相关信息。
(4)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起始时间以协议签订之日为准。一年期满协议及电子档案远程查询功能自动失效,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协议。
三、权利和义务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分别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可利用电子档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本单位在乙方办理人事代理人员档案中的相关信息。
(2)甲方须指定本单位阅档人员,并不得将本单位的帐号或密码泄露给第三方,在单位阅档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尽快通知乙方,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以防止
代理人员档案信息泄露。
(3)由于甲方的故意或疏忽而导致的档案信息泄露,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通过《电子档案信息查询系统》获取的信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或证明。
(5)甲方在查询过程中如获取信息与档案原件不符,则一律以档案原件为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核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为电子档案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全面技术支持,确保系统的稳定和数据的及时更新。
(2)乙方对系统的修改或功能上的变动及时提醒甲方。
(3)如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对甲方的服务。
(4)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为甲方开通电子档案查询功能。
四、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甲方阅档人: 乙方经办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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