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行为是强迫交易罪常见的行为方式。 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其外延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交易相对方本人,在交易相对方是单位时,则是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人员。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暴力行为只有施加于这些人,才可能进而达到其交易之目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在某些情况下,暴力行为也可能施加于与交易相对方有密切关系的人,如某甲欲与某乙达成买卖商品交易而某乙不同意,某甲便经常借故殴打某乙之子某丙,迫使某乙与其签订合同,这时暴力行为的指向便不是交易相对方而是其亲属。 关于暴力行为的程度问题,笔者认为,从量刑上看,强迫交易罪是轻罪,因此此处的暴力应仅限于造成人身轻伤的方法或结果范围以内。如果暴力超出轻伤的程度,即造成了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则应按相关犯罪论处,不成立强迫交易罪。 2、威胁。所谓威胁,是指对交易相对方给予精神上的强制, 造成其心理上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强迫交易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威胁的内容,可能涉及被害人诸方面权益。从其具体方式上看,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其一,以将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即以暴力剥夺他人之生命、损害其身体健康或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相威胁。作为这种威胁内容的暴力,其程度可以超过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际实施的暴力。如行为人对被害人以杀害相威胁,此时可成立强迫交易罪,但如果行为人真的实施了杀害行为,则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强迫交易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看这种暴力是一种意志上的威胁还是实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