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规定: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8.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因此,贵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于签订时即时贴花,即按200万元贴花,实际执行完合同后的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不再补贴印花。合同签订完,即履行完税手续,对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退税和抵用。但是如果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了修改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