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虽然韦某、钟某解除婚姻关系是经过法定程序,他们二人的婚姻在法律上确实是离婚状态,但本案韦某向原告所借款项是发生在韦某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办理了离婚,仍然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过黄法官的耐心释法,被告二人也承认双方是为了躲避债务而假离婚,并同意共同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