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未受理,无需交纳诉讼费;如果受理后撤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诉讼花费交纳办法》的相关限定: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裁判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议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限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裁判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