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土地隶属村集体所有,只有经过村集体认可,才可获到使用权,未经集体认可,任何人不得违法占有,同时,使用土地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法的原则,正确处置相邻关系,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不得妨碍他人通行,损害他人利益。法律依据如下:《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隶属国家所有。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限定隶属国家所有的以外,隶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隶属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够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法利用土地的义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法的原则,正确处置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