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这是国家法律富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至于如何使用这个授乳假,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影儿版主所说的“一次性休完哺乳假”,应该是指集中提前使用授乳假。这个法律没有明令允许还是禁止,需要员工与企业自行约定。所谓的“哺乳假”,建议改称为“授乳假”较为合适!至于提到的“如果真是没人带小孩,母亲特别需要延长一段假期进行过渡,企业是否应该就员工实际情况弹性处理这个哺乳假呢?”这个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一些人性化的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