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因的特征
诉因:并非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个人利益发生纠纷,而是因为公司的利益受到内部人的损害,但公司无法救济或者怠于救济的情况。
就法律关系而言,事实上与股东个人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提起诉讼的股东所依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专属于哪一个股东,而是属于公司。
原告股东只是以代表人的资格,代为公司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也无法排除其他股东的介入。
2、救济对象的特征
该诉讼制度所要救济的是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损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不是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