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女,汉族,出生日期:1986年9月13日,住所地江西省。被答辩人:,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10月8日,住所地浙江省。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9年下半年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二人异地网恋认识,认识后不久于次年的2月26日匆匆办理了婚姻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异地网恋,感情薄弱,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也没有进行深入的沟通,双方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这些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也有陈述,答辩人予以认可。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符合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答辩人带着女儿一起生活满两年以上。夫妻二人不再共同生活,经济上、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这些事实在被答辩人提交的起诉状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中能予以证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