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要求股权处分
关于股东权利,《公司法》已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且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对外转让。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小股东不同意转让,大股东不能强制或禁止股权转让,这是公司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
2、公司增资稀释小股东
那么,在不能直接要求小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大股东可能会想有没有办法通过增资的方式稀释小股东股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且属于重大决议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而言,在股东会通过增资方案并不难,但是还要考虑的是小股东依然可以行使优先认购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新增注册资本时,小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除非章程另有约定。
这个过程中,还要关注的是,增资方案应该要合法、合理,
首先就是增资的目的需要做合理解释。在公司资金充足,而且不需要重大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进行股东增资,则增资存在滥用股东权的故意。
其次,就是增资的价格,增资价格公不公允,有没有显著降低小股东所持股权价值。比如在小股东反对情况下,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