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自行回避,即确有法定的回避原因时,由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主动要求回避;其二是依据《民诉法》第45条,由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当说明申请的理由。在必要时,还应当提供证明应当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一般在开庭之时。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一般应当在合议庭组成后的3日内将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如申请回避,就应在此时提出。但有时当事人在审理开始后才得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