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认为需要该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则同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例如劳动者后期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使和该劳动者订立劳动者放弃劳动合同保障的权益,也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扩展资料:??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各地认识不同供参考)??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无明显过错,从本质属性上讲,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则,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应参照执行或当然地做扩大解释。此种情况下,仍应从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且自愿在用人单位处继续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该上班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