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经过中,你虽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但是有关法律限定对增加诉讼请求设有时间限制。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限定:“当事人增加、变换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範恭顿枷塥磺舵委罚莲在举证时限期满前提议。”这就是说,如果在诉讼经过中你想增加诉讼请求,必须在举证时限期满前向法院提议。这一限定与已施行多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有相悖之处。该《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限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议反诉,第三人提议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能够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这就是说,《意见》限定增加诉讼请求的最后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与前面《若干限定》中的“举证时限期满前”是截然分别的两个时间概念。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作为同一阶位的法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精神,之前的司法解释如与新施行的司法解释有冲突之处,应该以新法为准。同时《若干限定》第八十二条也明确限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限定不一致的,以本限定为准。”由此可见,新的司法解释已将增加诉讼请求的最后时间为止于“举证时限期满前”。你在庭审中提议增加诉讼请求时,已超出举证时限,因此,你的请求无得到准许,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新的司法解释只所以这样限定,是为防止不平等诉讼局面的出现,即,之前存在个别当事人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突然增加、变换诉讼请求,招致另一方当事人不能进行有效反驳或没有能力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