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中止能够及时提供完整的行政许可信息,维护行政许可的公信力。提供公信是行政许可的功能之一,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不仅意味着被许可人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而且借助于许可证、执照等许可标志还将这一信息“公告”了社会公众。然而,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是有条件的,并且随着时间的变化,相对人是否仍然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也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一旦这种情况变化导致被许可人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时,相对人尽管在名义上仍然是被许可人,但这一信息与现实情况已经不再相符了。倘若这样的局面不能得到及时矫正,不仅影响行政许可功能的发挥,而且也会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因此,通过行政许可中止制度,及时“公告”被许可人的实际状况,既充分发挥了行政许可制度的过滤功能,也保证了行政许可信息的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