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否中止具体行政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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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可以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的决定下达之后,当事人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
行政诉讼是否中止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诉讼是否中止具体行政行为?

不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一)复议后提起诉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如下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构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直接提起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

对行政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行政诉讼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是不可以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效期是六个月,从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计算,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的时间是十五天,从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复议决定书之日开始计算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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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诉讼法》中提出只有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要求停止行政执行:被追责方认为有必要停止的;原诉人以及厉害关系人要求停止的;法院认为该行政执行有损原诉人经济利益的并且对损失难以弥补的以及有损国家利益以及形象的。如果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伤害后果的行政执行一般不允许诉讼中停止行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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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分为正面举例、侧面排除和笼统性规定。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
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d.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e.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f.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g.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h.认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c.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d.法律规定由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3、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该项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对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结:行政诉讼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其案件范围也受到很大的局限。然而正是一方主体为,才使得人们不敢诉讼。但是只要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相信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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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具体可以参考《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
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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