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中止损失负担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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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止行政许可之后,是需要负担损失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属于外部的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而中止行政许可一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许可中止损失负担吗?

一、行政许可中止损失负担吗?

是需要负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行政许可之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该许可,如果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撤回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中止包括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和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两种。处罚性的行政许可中止是将中止行政许可效力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4项中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第5项规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即是处罚性的行政许可中止。而对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

二、行政许可的特点是什么?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许可中止后,需要负担损失,行政许可运用的是宏观调控手段,使国家对社会、经济、文化进行调解。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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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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