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就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内容制定基本的工资支付制度。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就工资支付有关问题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青岛市病假工资待遇可以参照上述的法律。